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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64458 次浏览 承租,人对,如何处理,装饰装修,租赁 2022-06-29 19:09:5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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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回答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属于民法中添附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按性质划分,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所形成的附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善意添附,即经出租人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但出租人知道后未表示反对,且该添附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二是恶意添附,即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用途的添附。推荐阅读:房屋租赁知识介绍什么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对于两种类型的添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对于恶意添附,承租人因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违约合同约定的用途,擅自在出租人的财产上作了添附,改变了出租人财产的形态,破坏了财产的完整性,承租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了对出租人财产权的侵权的侵权。出租人据此可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善意添附的处理,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和有效时,分别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善意添附,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当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时,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和期限届满时又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旦唬测舅爻矫诧蝎超莽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作者:邓鸿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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